遗产分割协议公证,为您解开继承困局
2020-05-19 08:35:01

前不久,公证处接待了一对年逾古稀的老夫妇,交谈间了解到,他们是李某的父母。李某于二一八年因病去世。李某与前妻苏某育有一女:李小某。二人离婚后,李小某随苏某共同生活,至今尚未成年。李某也一直未再婚。李某生前与苏某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处房产,离异时该房分割归李某个人所有,贷款由李某偿还。另外,李某有民房一处,由李某父母居住。按照继承法规定,李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共同继承。

李某父母告知公证员,上述两处房产都是他们为李某出资所购(建),儿子李某突然离世,让他们在精神、物质及日后的生活供养等方面遭受沉重打击,房贷也无力偿还。小孙女李小某随其母亲在外地居住,与他们往来并不密切。李某的父母与李小某之母苏某进行了很长时间的交涉,均未达成一致,双方都疲惫不堪。为尽早将李某的身后事务做个彻底了结,他们到公证处寻求帮助。

案情较为简单,难在继承人要求一次性对遗产继承和债务负担的梳理上。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继承法精神,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代替未成年人做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,这意味着李某遗留的各项财产,李小某均要继承,这与继承人的意思相悖。经多次沟通后,公证员建议他们先行共同继承,之后再签订遗产分割协议,以此理顺相关财产归属。

最终当事人按照这个方案办理了公证,双方也终于打开心结。人们在处理复杂社会事务时,基于对公证机构社会公信力的信赖,会寄希望于此。公证的价值亦在于服务大众。公证机构应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,从切实维护各方权益的角度出发,积极开拓思路,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,平息纠纷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。